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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9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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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包括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下同)赔偿概说

人身损害中的各种赔偿项目,可以从下列五部分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人身损害非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二部分:人身损害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三部分: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还包括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第四部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五部分:受害人因伤害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包括因伤害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详解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可以通过“三期”鉴定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以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护理期可以通过“三期”鉴定确定。

(8)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外地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必要的营养费

(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8、精神损害抚慰金

(1)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2)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元至元。

(3)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

(4)因生命遭受侵害而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0元,但不得高于元。

9、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伤残系数=(11—伤残等级)×10%。

*赔偿年限=20(年龄≤60);80—年龄(60年龄75);5(年龄≥75)。

10、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赔偿年限=20(年龄≤60);80—年龄(60年龄75);5(年龄≥75)。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4)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5)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对被扶养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伤残系数=(11—伤残等级)×10%。

*赔偿年限=18—年龄(年龄18);20(18≤年龄≤60);80—年龄(60年龄75);5(年龄≥75)。

(7)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8)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13、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

14、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元)

年度可支配收入

2、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单位:元)

年度消费性支出

3、安徽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单位:元)

年度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

4、安徽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年度年平均工资丧葬费

5、合肥市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50元/天四、注意事项

1、“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府统计部门(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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