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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老公在外开公司风风光光,经营也有赚有赔,公司欠债没能偿还,不但被债主起诉,还被强制执行,当法院要拍卖夫妻共有的房产时,老婆提出要保留她的一半份额,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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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宁某某系章某某老公,宁某某在山东有一家房产公司,即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公司与陈某某有一笔借款的纠纷,年5月,陈某某将宁某某以及他名下的山东某某置业公司,起诉到法院。没上班不发工资,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要求单位经济补偿,官司赢了
法院对陈某某与山东某某置业公司、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山东某某置业公司、宁某某连带偿还陈某某剩余欠款万元,滞纳金30.5万元。
宁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债权人陈某某在拿到二审最高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因山东某某置业公司、宁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宁某某之妻章某某名下的号房屋和登记在宁某某名下的号房屋。违法解雇法院会判单位同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吗?
宁某某的妻子章某某得知后,认为号房屋系个人财产,是她父母实际出资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无权申请执行该房产。
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执行该房产时,章某某并不知情,章某某有权申请已拍卖价款的一半份额归自己所有。
于是章某某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驳回了她的异议,章某某向法院起诉。
请法院判决确认号房屋的所有权归章某某所有,停止对该房屋执行;将号房屋一半的拍卖款分配给章某某;劳动仲裁时要请律师吗?律师费是多少?我们怎样选择合适的律师?
★我们的疑问★
1、老公的公司欠债,老公被法院判决承担偿还责任,这个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法院对老公老婆共同所有的房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3、老婆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应给她保留一半的份额,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判决和案例来源★
一审法院判决:
①不得执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变价款中章某某所享有的一半变价款份额;
②驳回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章某某和债权人陈某某均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①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②变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执行本判决第一项时,从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的款项中扣除.15元并支付给章某某。
2、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法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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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公的公司欠债,老公被法院判决承担偿还责任,这个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中有些家庭,老公在外开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当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公司向外借款,股东给予担保,当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债权人就把公司和担保的股东起诉了,要共同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
像前述的情形老公因公司借款所所欠的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所借,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就像前述案例中老公开的公司,借款金额为万元,借款用途为土地开发流动资金,因借款未全部清偿,法院判决老公和他的公司连带偿还剩余欠款万元及滞纳金30.5万元。
虽然债权人陈某某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2、法院对老公老婆共同所有的房产可以强制执行吗?老婆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应给她保留一半的份额,法院会支持吗?
实践中夫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类似于房产等是没有分割的,这时候债权人将会对夫妻共有的没分割的财产,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对此是有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譬如查封、拍卖等;
如果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公欠债导致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老婆是否有权要求保留一半的份额呢?这个答案是肯定的,我们用前述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中的号房产,属于宁某某和章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双方以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章某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两人约定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章某某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在执行该房屋时应当保留章某某享有的一半变现份额。
对于以被拍卖的号房屋,虽然登记在章某某老公名下,但该房屋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执行该房产时,应当保留属于章为真的一半份额。
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虽然当事人没有在执行程序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章某某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故案涉号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章某某的一半份额。
执行案涉号房屋时,对于拍卖价款的一半应归属于章某某所有,执行属于宁某某的另一半执行款时,应扣除号房屋拍卖款.3元的一半.15元给付给章某某。
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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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每一步走得正确,确保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与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