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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
(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对开发企业开展业务培训,宣传住房公积金惠民*策,严格按规定时限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受托银行要进一步提升征信、房产查询效率,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应保障商业贷款部分的资金配套,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考核,督促受托银行履行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约定事项,对不履行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事项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在本市行*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充分尊重缴存职工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限制、阻挠、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在本市行*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项目合作协议》,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限制、阻挠、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公开曝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等方式,严肃处理。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部门协作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市民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合惩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查处。
(二)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专项整治,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市区范围内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开发经营行为,并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予以扣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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