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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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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府,市*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年1月17日市*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本实施细则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落实减税降费*策措施,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精准服务。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把征求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作为必要程序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度宣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策、新举措,展示民营经济发展新面貌、新成果,宣传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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