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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政策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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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解读如下:

年9月1日,《合肥市*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实施。现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满足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众多方面需求、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我们下大气力来应对”。

自年起,我市实施了*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策,按照每人每月元标准,为市区城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家*服务、生活照料、维修服务、医疗保健、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6大类服务,惠及1.8万名老年人。*策的实施,对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培育社会组织、培养专业服务人才,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该*策已很难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适应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依据《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88号)、《安徽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办〔〕1号)和《合肥市人民*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形成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对老年人反映的不能就近享受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服务,以及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扩大供给范围、打通*策通道等措施,予以解决。

(二)以凭单制形式实施*府购买服务。分类建立服务机构库,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以竞争机制倒逼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品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年1月起,市民*局多次深入基层调研*策实施情况,了解服务需求。根据《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88号)、《安徽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办〔〕1号)和《合肥市人民*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初稿,在先后2次征求各区*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全面激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活力,切实满足特定老年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五、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去世或者相关条件变化不符合要求时,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及时核减、停止相关服务。

(二)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市值元的*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服务方式。*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对象个人账户,由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结算和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与区(开发区)民*部门结算,并接受区(开发区)民*部门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四)服务内容。

1.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各区(开发区)民*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相应服务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合同。库内服务机构要按照合肥市*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服务。

2.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助餐服务。

3.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康复理疗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的评定办法由市民*局制定实施。

4.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按照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

5.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入住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部门确认,其享受的*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6.医院10日以上,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住院证明和陪护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部门确认,其享受的*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陪护人员雇佣费用。陪护人员应在区级服务机构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托养中心、服务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中雇佣。

(五)申请办理流程。

*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审核、审批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当月申请,下月生效。

一是办理条件。

1.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

2.70周岁(含70周岁,下同)以上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二是办理方式。

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

三是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须提供低保证(须包含低保证有效审核信息)。

3.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须由居(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府(办事处)提供相关材料(两级盖章)。

四是办理流程。

1.社区(村)办理申请。

2.街道(乡镇)审核上报。

3.区(开发区)民*部门核定。

六、创新举措

(一)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扩大供给,形成适度竞争。

调整前,各区(开发区)公开招标确定1个中标服务商,为辖区服务对象提供6大类居家养老服务。

调整后,由市民*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分类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建立康复保健、助餐、家*服务3类服务机构库。每类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6家、不超过20家。各区(开发区)民*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至少2家服务机构,按照服务项目清单提供服务。

(二)打破*策壁垒,建立通道,满足多元需求。

调整前,*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包括社区养老助餐服务机构(社区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社区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老年人对此意见较为集中。

调整后,

1.将社区养老助餐服务机构纳入*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助餐服务。

2.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纳入*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康复理疗,以及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等服务。

3.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在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购买租赁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可享受*府购买居养老服务补贴。

4.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府购买居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5.医院10天以上,*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住院期间陪护人员雇佣费用。

(三)完善服务监管,明确职责,建立退出机制。

调整前,没有具体明确相关单位监管职责和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调整后,

1.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等市直部门依据职责,对*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2.明确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等9类情况,实行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对提供虚假准入信息等5类情况,停止服务单申报和资金结算,暂停合同履行1个季度至1年;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

七、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市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商务局等市直部门参加的监管的机制,保障服务对象权益。

二是将*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市、区(开发区)两级财*预算,按照1:1的比例进行承担。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策的宣传,使服务对象、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深入了解*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策调整变化。

二是加强新旧*策的衔接,确保过渡期的服务标准不降,服务内容不少,服务质量不减。

三是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熟悉*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操作程序,为老年人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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